北京屋顶绿化协会章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编辑:yuandm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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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5-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屋顶绿化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由谭天鹰、王仙民、李雄、王向荣、古润泽、刘晓军、陈京等多名致力于屋顶绿化的志愿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从事屋顶绿化科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屋顶绿化科研、培训、技术交流、评估检查、争创先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达到提高屋顶绿化科技含量,为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到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北京市民政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组织从事屋顶绿化科技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屋顶绿化系统工程技术的科学实践和研究工作,组织成果鉴评和推广,做到多出成果,快出成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广普及屋顶绿化的创新技术。
(2)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屋顶绿化技术培训,逐渐培养一批高水平、高质量的从事屋顶绿化的单位和个人。随着屋顶绿化事业的发展,接受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的委托授权,逐步开展认定屋顶绿化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和高级技工、中级技工职称的工作。
(3)开展屋顶绿化交流与合作,引进来、走出去,促进北京屋顶绿化事业快速发展;组织有条件的单位和企业到外阜、到国外实施屋顶绿化工程。
(4)发挥协会的行业协调管理职能,协助政府做好北京屋顶绿化施工准入把关。定期进行对屋顶绿化企业工程质量的检查、评估、评比、评奖活动。在市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下,对屋顶绿化企业颁发年度业绩荣誉证书和荣誉称号。
(5)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完成市、区等重大屋顶绿化科研和工程项目,负责科研项目立项、组织研究和工程的招标、施工、监督、检查。
(6)进行屋顶绿化的科学普及,组织讲座、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编辑专业刊物,提高全民屋顶绿化意识,提升屋顶绿化水平。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有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社会团体,从事屋顶绿化的企事业;个人会员有热爱和致力于屋顶绿化事业的植物、园林、建筑、环保、气象等多种专业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和个人等。
第七条 申请加入北京屋顶绿化协会的,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北京屋顶绿化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纪律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会费标准经大会通过实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和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 3 月 1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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